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长春万通市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105民初371号
原告:***,男,195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热电四区*号楼6门***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奎星(系***弟弟),男,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长春市朝阳区桂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河家园**栋3门***室。
被告:长春万通市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民丰大街1185号万通花园A14栋2层。
法定代表人:栾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勇,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热电二厂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夫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迪,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
法定代表人:果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嵩山路748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伟,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春万通市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被告***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被告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第三人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双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奎星、被告万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杰、张军勇、被告华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宇、张佳迪、被告大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庚、王浩然、第三人双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等本金约300万元(以最终核算为准);2.判令被告连带给付工程款利息自交工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约50万元(以最终计算数额为准);3.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等违约金约15万元(以最终计算额为准);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一切费用。诉讼过程中,***变更全部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50万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工程款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0年7月10日与长春热电二厂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由于建安公司改制由华兴公司接替负责。按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万通小区热电四区8号楼进行建筑施工,工程总价为580万元,不包含隐蔽工程和签证。万通公司是该工程的总发包单位,华兴公司是承包单位,原告是双阳公司挂靠人,是8号楼分包人,也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建安公司、华兴公司均是大唐公司的下属单位。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垫付和施工,但施工过程中建安公司改制,原告停止施工,后经大唐公司的领导和现场工地负责人担保劝说,原告继续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华兴公司在2005年进行了验收,但验收前早已投入使用。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进行结算,但被告均以改制为由拖延结算,直至2016年被告才支付第一笔工程款以房抵账约32万元。按照工程造价和合同约定,被告仍然欠原告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万通公司辩称,1.其与原告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无权向其主张连带给付工程款;2.万通小区热电四区8号楼是其与大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长春市热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建设的,根据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负责住宅楼的建设、销售,住宅楼建设后全部产权归房地产公司所有,房地产公司负责招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选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万通公司为房地产公司设立长春万通市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热电小区管理处(以下简称小区管理处),小区管理处归房地产公司管理和使用,万通公司不参与其经营管理;3.2000年7月15日涉案工程发包给建安公司,2002年3月6日建安公司更名为华兴公司,也就是本案第二被告,并负责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4.8号楼工程款于2002年6月28日由小区管理处与华兴公司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336084元,庭前经查阅账目8号楼工程款已经于2014年8月7日前支付完毕;5.建安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双阳公司属于违法行为,合同属于无效合同;6.鉴于2000年4月24日,万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建设住宅楼协议》及有关《补充协议》的约定,万通公司为大唐公司设立小区管理处,小区管理处由大唐公司负责管理,并开设专门银行账户,大唐公司承诺“2014年9月30日前将所有应付款账户余额结清为零”,如果热电四区8号楼拖欠工程款,应由大唐公司负责支付。
华兴公司辩称,1.对涉案工程的材料款等应考虑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根据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账凭证等证据可以看出,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当、混乱等情况,故对于涉案工程实际用料款等方面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庭审中,原告方对其未予签字的财务记账凭证不予认可,但考虑实际情况,本案存在着记账凭证中虽未有原告签字确认,但实际用料确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涉案工程施工的可能性,故在原告存有异议的记账凭证中,原告实际使用却未予签字确认的部分,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后予以认定;2.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过材料,故全部用料均应认定为甲方提供,根据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建筑材料,原告作为第三人的挂靠方理应遵守该合同的约定,故其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均应由甲方提供。庭审中,原告提出其也自行购买过材料,但对于所购买的材料种类、数量、金额等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由于原告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参与过供材,且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甲方供材,故对于涉案工程的用料应认定为由甲方提供。本案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管理瑕疵,对于涉案工程实际用料数量、来源不应仅考虑是否有原告签字确认以及原告口述,应综合考虑涉案工程的施工用料种类、所需数量等综合因素,对于虽无原告签字,但为涉案工程所必须的用料应予以认定为被告已经提供,而非原告自行购买。
大唐公司辩称,1.其与原告***之间并未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双方并无任何法定或约定关系;2.建安公司与华兴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两公司在经营中产生的一切纠纷与其无关;3.其是房地产公司原股东之一,房地产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其已不再是该公司股东;4.本案所涉工程款无论是转款方还是收款方均与其无关;5.其与华兴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或其他关联,《联合开发住宅楼补充协议书》可证明其不欠任何款项;6.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多种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多种产业办公室)负责下边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华兴公司),房地产公司已股权转让,建安公司现吊销状态,后续事情由多种产业办公室负责处理,但账目独立。
双阳公司述称,原告***借用其资质,与其系挂靠关系,其虽与建安公司签订热电四区8号楼施工合同,但其驻工地代表和实际施工人是原告***,其不参与该工程的任何事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00年4月24日,万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建设住宅楼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万通公司,乙方:房地产公司。一、联合开发建设住宅楼地点、范围、规模:长春市二道区万通花园小区A组团,7#、8#、9#、10#、11#、12#,共计6栋。按规划建筑面积计算,预计4.2万平方米。二、联合开发住宅楼的方式:甲方负责前期手续、拆迁安置、除供热以外的部分小区室外配套设施;乙方负责商品住宅楼的建设及销售工作,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0元(不包括供热集资款)支付给甲方前期费用。三、联合开发住宅楼产权的归属:住宅楼建成后,全部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手续,办理产权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四、甲、乙双方职责:…2、乙方的职责…(2)负责住宅楼工程的招标和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的选定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3)负责住宅楼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工期进度的排定,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承担施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建筑施工占道、环保、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六、付款方式:(1)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300万元…”。协议落款处有甲方万通公司、法人代表栾丽华、经办人刘耀亮的签章,有乙方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孙金国、经办人赵永久的签章。
2.2000年7月10日,小区管理处与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系长春万通市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热电小区管理处,承包人(全称)系长春热电二厂建筑安装公司。一、工程名称:长春市万通花园小区8#楼8587m2;工程地点:东盛路东,岭东路南;工程内容:住宅;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長计建[2000]358号文件;资金来源:贷款。二、工程承包范围:土建、水暖、电气。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0年7月15日,竣工日期2000年11月30日(竣工日期后更改为2001年6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35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后更改为350天)。四、工程质量标准:市优。五、合同价款:伍佰捌拾万元。(合同价款后更改为陆佰壹拾壹万捌仟壹佰贰拾元,以最后的决算为准)…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本合同双方约定2000年7月15日后生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费费用。…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第三部分专用条款…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杨海林,职务:监理工程师。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刘立华,职务:工程师。…7项目经理姓名:张万信,职务:经理。…23.1合同价款按月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80%。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方式确定。…(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设计变更,2.政策性调整,3.各年度的工程量执行省市有关各年度的结算文件。24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10%。…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有质检单和合格证,并经甲方现场验收方可使用…”。合同内容修改处均有经济师徐晶签章。合同落款处有发包人小区管理处签章及法定代表人赵永久签章,有承包人建安公司、华兴公司签章及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连铁流签章。
3.2000年7月10日,建安公司与双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万通小区热电四区8#楼(10000m2);工程地点:岭东路;工程内容:土建、水、电、暖。1.2开竣工日期:2000年7月15日开工至2000年12月30日竣工。1.3合同价款暂定580万元,以最后审定为准,建安公司收取管理费及税金50万元。…第三条:建安公司派驻工地代表张万信。第四条:双阳公司驻工地代表***。…第八条:工程款进度额按每月初、月进度计划拨付50%,月末按进度完成付款,尾款在工程结算后,七天付款。第九条:材料供应9.1建安公司负责国拨材等、国拨、部管物资。9.2双阳公司负责地方材采购。…第十一条:竣工验收11.1乙方提交施工资料和验收报告,施工图一式三份。…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甲乙双方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的价款5%支付。…第十六条:其它条款16.1材料价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16.2建安公司为核算单位,双阳公司必须将材料、人工等工程费用按照财会手续交于建安公司财务进行核算。16.3双阳公司作为建安公司的一个班组进行承包该工程,双阳公司按照与建安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决算额上缴费、税共计伍拾万元整,一次包死,不论双阳公司经营是否盈亏。16.4建安公司在扣除双阳公司应缴给建安公司的费税伍拾万元外,余额全部支付给双阳公司自行支配”。合同落款处有发包方建安公司签章及承包方双阳公司签章。
4.2000年8月20日,华兴公司向小区管理处提交《开工报告》,报告载明“工程名称:热电四区8#楼;建设单位:小区管理处;施工单位:华兴公司;建筑面积:10042.848m2;结构:砖混;开工日期:2000年8月20日;实际开工日期:2000年8月20日”。报告落款处有建设单位小区管理处、施工单位华兴公司的签章,有项目经理张万信的签章。
5.2001年6月23日,***与万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由万通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万通花园小区A区8#、丘地号5-58/1702-4(113)、建筑面积171.53平方米住宅一套,房屋总金额叁拾贰万玖仟壹佰陆拾陆元整”。
6.2002年2月25日,建安公司下发长热建安办字[2002]1号红头文件《关于长春热电二厂建筑安装公司实行改制的请示》,载明“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快我公司的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规范运作,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实现在较短的时间里公司的飞跃发展。我们拟进行企业改制,改制后企业所有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均归属新组建的企业。此意见业经公司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特此上报,请予批准”。2002年2月26日,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隋剑平签发长二热办字[2002]7号红头文件《关于<长春热电二厂建筑安装公司实行改制的请示>的批复》,载明“建安公司:你公司以长热建安办字[2002]1号文件上报的《关于长春热电二厂建筑安装公司实行改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建安公司进行改制,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均归属新组建的企业。要求你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尽快落实改制企业的组建工作。”2002年3月1日,建安公司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载明“原核准登记事项(企业法人名称:建安公司;住所:长吉公路南线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连铁流;经济性质:集体。申请变更登记事项(企业法人名称:华兴公司;住所:长吉公路南线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姚远;经济性质:有限责任。企业申请变更理由:为加快我公司的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规范运作,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我们拟进行企业改制)”,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3月4日签署意见“同意”。2002年3月6日,建安公司向二道工商分局提交《申请变更报告》,载明“为公司的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规范运作,我公司现决定改制,企业名称由建安公司改为华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连铁流改为姚远,原公司由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登记事项不变”。2002年4月2日,华兴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原建安公司因业务需求改制为华兴公司,特此证明”。
7.2005年3月2日,华兴公司向小区管理处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报告载明“工程地点:东盛大街东100米;工程名称:热电四区8#楼;计划开工日期:2000年8月20日;实际开工日期:2000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02年8月15日;实际竣工日期:2002年8月15日;验收日期:2005年3月2日;验收意见:合格”。报告落款处有发包单位小区管理处及主管赵永久的签章,有承包单位华兴公司及主管姚远、代表张万信的签章,亦有验收人及监理人的签章。同日,小区管理处与华兴公司形成《工程决算书》,载明“工程名称:热电四区8号楼主体工程;建筑面积:10042.848m2;工程造价:6336084元”。决算书落款处有建设单位小区管理处及负责人赵永久的签章,有施工单位华兴公司及负责人姚远、审核人张万信的签章。
8.2005年5月23日,大唐公司下发长二热人字[2005]78号红头文件《关于杨建军同志任免通知》,载明“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任命杨建军同志多种产业办公室主任,免去谭中翔多种产业办公室主任职务。由于原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大唐公司。因此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多种产业办公室,更名为大唐公司多种产业办公室”。多种产业办公室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类型,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热电二厂厂区内,负责人杨建军,营业期限自2005年10月2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本公司下设的企业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9.2014年6月27日,万通公司与多种产业办公室签订《联合开发建设住宅楼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万通公司,乙方:多种产业办公室。房地产公司原系大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房地产公司与甲方分别于2000年4月24日签订了《联合开发建设住宅楼协议》(即长春市二道区万通花园小区A组团7、8、9、10、11、12栋)和2001年7月25日签订了《联合开发建设住宅楼协议》(即长春市二道区万通花园小区B组团10、11、12、24、25、26栋)。在此期间,双方为了更有效的履行协议,共同设立了小区管理处,由乙方具体操作上述协议的实施事宜。热电四区于2002年8月全部竣工并入住,热电五区于2007年3月全部竣工并入住。乙方于2006年8月8日将房地产公司转让给长春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此之前,房地产公司通过小区管理处账户向乙方交纳管理费用,且《联合开发建设住宅楼协议》签署于股权转让前,所以该协议的履行由乙方承担,但资金收付通过小区管理处账户实施。…第二条乙方责任1、支付应付款项及税金: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的合作项目(热电四区、五区)的各项应付款及税金为680万元(至此各项税金及滞纳金全部清算完毕),其中不含四区两个门市房(万通花园A区A7栋6号、7号门市房)的应交营业税及附加,此税金以实际发生数额由乙方另行支付。…2、结清各项应付款:2014年9月30日前将所有应付款账户余额结清为零。…5、封账工作:2014年9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所有应付款账户余额为零的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经乙方财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三条履行完毕本协议上述所有事宜十日内,甲乙双方共同见证并销毁小区管理处所有印鉴,同时注销小区管理处银行账户…”。协议书落款处有甲方万通公司、授权委托人栾丽娟的签章,有乙方多种产业办公室、负责人王亚明的签章。
10.2017年11月27日,双阳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公司证明,公司在2000年7月10日与建安公司签订承包的长春万通小区热电四区8#楼建筑施工合同。名义上***是施工单位工地代表负责人,实际上***是施工人,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农民工工资、建筑辅助材料、机械设备都是***垫付,我公司没有出过任何费用,施工完毕后已将相关结算资料送给发包方,已经验收合格并经过保质期。但因实际施工人***账目由他本人结算,全部的工程款应返还给***,因此我公司没有另派其他人与发包方进行结算,结算的工程款也应全部给付***个人,特此证明”。
11.小区管理处万通四区八号楼记账凭证:(1)2000年7月28日第0005号载明长春市财政局于2000年7月5日收取劳动定额测定费12636元(含八号楼劳动定额测定费2732元),由小区管理处核算;(2)2000年7月28日第0006号载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00年7月6日收取保险费40825元(含八号楼保险费9440元),由小区管理处核算;(3)2000年7月28日第0007号载明长春市财政局于2000年7月5日收取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31590元(含八号楼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6830元),由小区管理处核算;(4)2000年8月28日第0016号载明长春市财政局于2000年7月6日收取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16085元(含八号楼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3582元),由小区管理处核算;(5)2000年8月28日第0017号载明长春市财政局于2000年7月10日收取监督费82000元(含八号楼监督费18407元),由小区管理处核算;(6)2000年10月17日第0021号载明建安公司于2000年10月9日收取工程款150000元,由小区管理处核算;(7)2000年10月31日第0050号载明2000年10月23日垫付建安公司材料款3774元,由小区管理处核算;(8)2000年11月15日第0021号载明长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于2000年9月28日收取112544元(含八号楼投标管理费9177元、市场服务费3771.37元、印花税1835.4元,另发生保险费9177元),由小区管理处核算;(9)2001年3月15日第0009号载明往来欠款抵建安公司八号楼工程款1655721.03元,2000年12月5日建安公司已完成万通花园八号楼工程量3050000元,由万通公司核算;(10)2001年4月23日第0034号载明2001年3月25日垫付***八号楼河沙款21760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11)2001年4月29日第0085号载明垫付施工水费45000元(含八号楼施工水费9900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12)2001年4月29日第0086号载明垫付八号楼施工电费29946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13)2001年5月21日第0053号载明长春市德海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收取塑钢窗材料款180000元,由万通公司核算;(14)2001年6月6日第0004号载明垫付八号楼施工电费3864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15)2001年6月26日第0056号载明长春市德海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6月19日收取塑钢窗材料款80000元,由万通公司核算;(16)2001年6月26日第0063号载明吉林省继电保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19日收取电表箱款100000元,由万通公司核算;(17)2001年6月29日第0076号载明长春市二道区为广木材经销处于2001年6月18日收取材料款190000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18)2001年7月3日第0003号载明长春市绿园区永盛物资经销处于2001年7月3日收取材料款100000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19)2001年7月3日第0006号载明长春市宏伟电器厂于2001年7月3日收取电线材料款26130元,由万通公司核算;(20)2001年7月11日第0023号载明长春响铃暖气片厂于2001年7月9日收取暖气片材料款193577元(含八号楼暖气片款87870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21)2001年7月16日第0026号载明长春市德海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收取塑钢窗材料款180000元,由万通公司核算;(22)2001年7月16日第0039号载明垫付八号楼施工电费4095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23)2001年8月1日第0001号载明吉林省北亚建筑工程公司于2001年8月1日收取材料费50000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24)2001年8月15日第0045号载明垫付八号楼施工电费1176元,由万通公司核算;(25)2001年8月30日第0080号载明垫付建安公司水表款7566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26)2001年8月30日第0081号载明垫付建安公司防护栏款51117元,由万通公司核算;(27)2001年9月7日第0015号载明长春市货运服务中心运输处于2001年9月7日收取材料费190000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28)2001年9月7日第0017号载明省正业经贸公司于2001年9月7日收取材料费160348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29)2001年9月12日第0033号载明垫付八号楼施工电费504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30)2001年9月20日第0050号载明长春市德海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9月20日收取塑钢窗材料款180000元,由万通公司核算;(31)2001年9月26日第0081号载明垫付建安公司在热电四区建设中赊欠长春市海天通经贸有限公司建材款215548.63元(含钢材款52108.63元、水泥款163440元),由万通公司核算;(32)2001年10月9日第0002号载明立红陶瓷经销处于2001年10月9日收取屋面瓦材料款59700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33)2001年10月11日第0013号载明长春市绿园区永盛物资经销处于2001年9月26日收取材料款190000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34)2001年10月30日第0049号载明长春市兴华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收取电器材料款40000元,由万通公司核算;(35)2001年11月23日第0034号载明建安公司于2001年11月16日收取工程款35849.85元,由万通公司核算;(36)2001年12月6日第0007号载明长春市友联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31日收取材料款12660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37)2001年12月7日第0010号载明长春市高新园区交通运输服务站于2001年12月7日收取材料款50000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38)2001年12月12日第0023号载明长春市德海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12日收取塑钢窗材料款18000元,由万通公司核算;(39)2001年12月20日第0054号载明吉林省龙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20日收取材料款13440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40)2001年12月24日第0072号载明九台宏达门窗厂于2001年12月24日收取材料款331379.6元(含八号楼材料款70729.32元),由万通公司核算;(41)2002年1月24日第0006号载明长春市南关区大全电气商行于2001年10月9日收取材料款14957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42)2002年2月8日第0022号载明长春市环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2月6日收取材料款50000元、于2002年2月8日收取材料款140000元,共计190000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43)2002年4月25日第0024号载明垫付八号楼施工电费11310元,有***签字,由万通公司核算;(44)2002年8月9日第0012号载明长春市海滨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9日收取工程款24100元(含八号楼工程款2110元),由万通公司核算;(45)2002年10月23日第0012号载明小区管理处以万通四区八号楼113室住宅顶抵工程款332581元,由万通公司核算;(46)2004年3月4日第0004号载明华兴公司于2004年3月5日收取工程款160000元,由万通公司核算;(47)2004年4月6日第0002号载明华兴公司于2004年4月7日收取工程款193000元,由万通公司核算;(48)2004年7月14日第0017号载明华兴公司于2004年7月14日收取工程款639703.35元,由万通公司核算;(49)2004年10月14日第0008号载明华兴公司于2004年10月15日收取工程款147000元,由万通公司核算;(50)2005年1月18日第0018号载明长春市德海塑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18日收取塑钢窗材料款189940.2元,由万通公司核算;(51)2005年6月20日第0032号载明长春太阳能源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日收取材料款3000元,由万通公司核算;(52)2014年7月22日第0013号载明华兴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收取工程款100000元,由万通公司核算;(53)2014年8月7日第0007号载明华兴公司于2014年8月7日收取工程款117831.85元,由万通公司核算。综上,小区管理处已将热电四区八号楼工程款、材料款等款项共计6336084元于2014年8月7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其中支付华兴公司工程款3199106.08元(含支付建安公司工程款),支付***房抵工程款332581元。
12.建安公司记账凭证:(1)2001年6月14日第0012号载明长春市环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5月14日收取砂石及运费200000元,有***合伙人张义签字,由建安公司核算;(2)2001年11月15日第0019号载明长春市绿园区永盛物资经销处于2001年8月22日收取水泥及石灰材料款190000元,有***签字,由建安公司核算。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主张涉案工程款、工程款数额及付款义务人的确定、***是否可主张工程款利息及利息的确定。
1.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主张涉案工程款
2000年7月10日,小区管理处与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将长春市万通花园小区8#楼的土建、水暖、电气工程发包给建安公司,该合同文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承包人建安公司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000年7月10日,建安公司与双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将长春市万通花园小区8#楼的土建、水暖、电气工程转包给双阳公司,且本案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双阳公司名义与建安公司签订该合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建安公司与双阳公司签订的该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本案涉案工程发包人小区管理处系由万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共同设立,而房地产公司被转让后其涉案工程相关事宜由大唐公司承担,由于涉案工程发包人接受实际施工人工作成果,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产生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对应给付的义务,且涉案工程承包人在收取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并未与实际施工人进行结算,其对实际施工人亦有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故本案实际施工人***向被告万通公司、大唐公司及华兴公司主张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涉案工程款数额及付款义务人的确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涉案工程总造价6336084元达成合意,双方就该工程均未向本院申请工程造价评估,故本院对涉案长春市万通花园小区8#楼的土建、水暖、电气工程总造价6336084元予以确认。庭审中万通公司与华兴公司均提供了涉案工程会计凭证,原、被告对两套会计凭证亦未向本院申请会计凭证审计,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对小区管理处已给付原告***房抵工程款332581元及给付华兴公司工程款3199106.08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在庭审中举证证实小区管理处于2001年3月21日下发《通知》一份,载明“各施工单位:为了保证热电四区工程施工,现将甲方供应的材料的情况明确要求如下:1.钢材,规格、型号和数量;2.保温材料;3.水泥;4.水暖分户铝塑管,分户给水塑料管,分户给水热水塑料管(暖气和给水管均在地面暗设);5.屋面瓦;6.塑钢窗。以上材料请各施工单位安排技术人员认真计算汇总,于两日内以将正规材料计划上报工程部”,结合小区管理处与建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就材料设备供应约定“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在涉案工程材料设备供应中,就小区管理处提供的钢材、保温材料、水泥、铝塑管、屋面瓦及塑钢窗等材料接收领料时须有小区管理处和建安公司或华兴公司双方到场清点,小区管理处在垫付材料款时须有建安公司或华兴公司经办人(借款人)签字确认,上述供材付款流程符合合同约定,且在万通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中已有体现。但在华兴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中,供材、领料及付款均由华兴公司或建安公司员工签章,并未体现领料经发包人小区管理处或实际施工人***共同清点接收过程,故无法证实该供材用于涉案工程。仅有一笔砂石、运费200000元有实际施工人***合伙人张义签字,及一笔水泥、石灰材料款190000元有实际施工人***签字,故本院对该两笔供材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华兴公司庭审中辩称“全部用料均应认定为甲方提供”显然与本案事实不符,参照建安公司与双阳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建安公司负责国拨材等、国拨、部管物资。双阳公司负责地方材采购”的约定,并结合小区管理处与建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证实涉案工程存在小区管理处、建安公司(华兴公司)、实际施工人三方供材情况。同时参照建安公司与双阳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建安公司为核算单位,双阳公司必须将材料、人工等工程费用按照财会手续交于建安公司财务进行核算”的约定亦可证实实际施工人***作为一个施工班组并未独立记账,相关的账目由小区管理处或建安公司(华兴公司)进行整理制作。其制作会计凭证应真实、合理、合法和正确,且经过多次核对和审计,故在华兴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向涉案工程供材的类型、数量及金额的情形下,参照建安公司与双阳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双阳公司作为建安公司的一个班组进行承包该工程,双阳公司按照与建安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决算额上缴费、税共计伍拾万元整,一次包死,不论双阳公司经营是否盈亏。建安公司在扣除双阳公司应缴给建安公司的费税伍拾万元外,余额全部支付给双阳公司自行支配”的约定,华兴公司应在其收取小区管理处给付的3199106.08元工程款中,扣除390000元供材款及500000元税费后,将剩余2309106.08元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实际施工人***。
3.***是否可主张工程款利息及利息的确定
本案双阳公司与建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系无效合同,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与工程价款具有附随性,是原告履行建设工程施工义务后应得的利益,也是被告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支付的对价。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本案涉案工程于2002年8月全部竣工并入住,于2005年3月2日经验收合格,且小区管理处于2014年8月7日前已将华兴公司的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故原告***主张从2014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春市万通花园小区八号楼工程款2309106.0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东昇
人民陪审员  付克文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