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12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王中山,男,1951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双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1743.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受理案号为(2014)双执865号,2015年6月26日因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没有可供财产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月8日因被执行人***有直补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吉0112执恢4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6月25日、9月17日三次提起“司法网络查控,经司法网络查控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邮储账户和土地直补款;经司法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经对被执行人房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传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网平台。由于被执行人***因本院冻结的邮储账户和土地直补款向本院提起异议程序。于2019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短信推送终本告知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本院每六个月再行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复查,发现存款依职权恢复执行。现在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情形,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岩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