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长春市宽城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3民初3513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原告:付杰,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市宽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龙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嵩山路74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张建辉、付杰、**与长春市宽城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付杰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建辉、付杰、**撤诉。
审判长周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