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2080号
原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法棋***加工场,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滨海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浙江**(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珊门村东三街双格巷金泰家园三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法棋***加工场与被告浙江恒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法棋***加工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1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