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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海滨法棋***加工场与浙江恒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2080号 原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法棋***加工场,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滨海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浙江**(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珊门村东三街双格巷金泰家园三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法棋***加工场与被告浙江恒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龙湾海滨法棋***加工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1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