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民初6283号
原告:浙江恒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广场瓯江大厦写字楼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5969814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瑶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河头龙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办事处主任。
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恒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瑶溪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70元,减半收取6085元,由原告浙江恒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作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