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05民初1471号
原告:温州市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火车站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温州市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陈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