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民初1369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火车站广场瓯江大厦写字楼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59698147W。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恒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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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郑国友
人民陪审员 陈 升
人民陪审员 林 森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舒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