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东关支行与***、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东关支行,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边季宁,该行业务发展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娟,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女,回族,1963年3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冶奴个,男,回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
法定代表人马**。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东关支行与被告***、被告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东关支行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东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东关支行已预交1868元)减半收取934元,由被告***承担,
余934元退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东关支行。
审判长***
审判员*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