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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德县叶林黄河民族文化园与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青25行终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贵德县叶林黄河民族文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3MA752D14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1053624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德县叶林黄河民族文化园、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确认贵德县水利局、贵德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2020)青2523行初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贵德县叶林黄河民族文化园、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撤销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2020)青2523行初10号行政裁定,指令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2020年12月8日收到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2020)青2523行初10号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书中认为:上诉人起诉的案涉标的数额为746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院及辖区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标准通知》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本案的主要诉请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立案管辖有特别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也没有规定行政案件立案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依法应由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故提出上诉,恳请贵院查明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贵德县叶林黄河民族文化园、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贵德县水利局、贵德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一审法院以起诉人的起诉标的为7462万元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该诉求不属于贵德法院管辖为由,对本案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故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2020)青2523行初1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卓 玛 措 审 判 员 李 德 吉 审 判 员 龙  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冷本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