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民申9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富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院。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富裕县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五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富裕县富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富运**。
法定代表人:石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富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申请人富裕县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富裕县富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富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付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潘登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