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富裕县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富裕县富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富裕县劳动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27民初2099号
原告:富裕县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裕县富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国良,职务董事长。
被告:富裕县劳动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富裕县富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富裕县劳动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富裕县富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富裕县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3,944,465.17元。开发单位为富裕县劳动局,工程款是由富裕县劳动局直接拨付给原告,劳动局仅仅拨付给原告3,593,755.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50,710.17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富裕县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被告富裕县劳动局主体现已灭失,原告逾期未变更申请,故原告富裕县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富裕县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74.00元,退还原告富裕县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屈文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姜霖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