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7民初1361号
原告:富裕爱星冷饮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裕县富裕镇五街通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何伟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富裕县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裕县富裕镇五街(南六道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传友,该公司经理。
原告富裕爱星冷饮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富裕县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富裕爱星冷饮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富裕爱星冷饮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