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7673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作名(HSU,TSO-MI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晖,女。
被告: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徐振经
书 记 员
陈寒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