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94号 申请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商贸中心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超越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高唐县××路××路××市场××号楼商铺××3间(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保全金额为360万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独立保函形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高唐县紫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高唐县××路××路××市场××号楼商铺××3间(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