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75号 申请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4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小区最南排东**15楼中户。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金城东路314号1号楼1**303室。 被申请人:李文强,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华泰缔景苑小区2号楼1**301室。 申请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文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文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辻3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问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华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