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46号之一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309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