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233号
申请人:山东惠聚达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众盛五金建材市场B区064-06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3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惠聚达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惠聚达泰建材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