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28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惠聚达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众盛五金建材市场B区064-06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3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惠聚达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