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217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铭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旅游度假区于集镇连海村东南角马庄窑厂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3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金城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聊城铭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做出(2023)鲁1526民初1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