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4989号
原告:**财,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鸿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永长小区D小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财诉被告吉林省鸿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财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