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财、吉林省鸿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4989号 原告:**财,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鸿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永长小区D小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财诉被告吉林省鸿达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财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