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1民初2106号
原告:姜应召,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涉村镇北庄村后门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1170495202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姜应召与被告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姜应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姜应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