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恢455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演艺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昊龍,董事长。
关于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5日、2017年12月28日以(2017)豫0181财保5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巩义市紫荆路西、广场东街东(明泰大厦)的以下房产:618、619、1012(预售证号:GY201505)共计三套,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巩义市紫荆路西、广场东街东(明泰大厦)的以下房产:618、619、1012(预售证号:GY201505)共计三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