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4391号
申请人: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95202H。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巩义市弘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陇海路南与白云山路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41669917B。
法定代表人:张保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巩义市弘成置业有限公司、杨坤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弘成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8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朝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弘成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8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庆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