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2853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95202H(1-1)。
负责人:张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