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异316号
申请变更人:***,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
申请变更人:***,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大庆路长风花园2号楼3单元202室。
申请变更人:李幸辉,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涉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95202H。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贵召,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与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李贵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李幸辉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申请人为***、***、李幸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与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李贵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6)豫018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巩义市北师大实验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4619.14元;二、第三人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李贵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36547.85元。”2018年4月27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0日死亡,***妻子***、***之子***、李幸辉以继承人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变更申请人为***、***、李幸辉。在审查期间,***、***两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放弃债权继承撤回变更执行异议申请。
另***生前所在巩义市回郭镇清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父母均已死亡,直系家庭成员为其妻***,长子***、次子李幸辉。
本院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李幸辉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因***、***在申请审查中撤销申请,对李幸辉的变更申请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李幸辉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 判 长  徐卫兵
人民陪审员  韩开颜
人民陪审员  牛会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