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吉7604执2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鸿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鸿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526,521.16元,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609.00元、申请执行费7701.30元。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扣划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长春德惠路支行22XX87账户内存款537,831.46元,于2021年2月23日将执行款530,130.1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鸿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将申请执行费7701.30元转账至法院申请执行费账户,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鸿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