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斯贝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951A室。
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仙台大街146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斯贝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053号仲裁裁决书裁定:一、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斯贝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39,876.11元;二、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斯贝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000,000元;三、仲裁费82,178.59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斯贝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斯贝斯科技有限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82,178.59元。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于2022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房屋、土地、银行存款、证券、支付宝、网银、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3月2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2210XXX87号交通银行长春德惠路支行)银行账户存款,账户余额为零;
5、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1执1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德龙
审判员 赵 力
审判员 魏博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