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3执1345号
***、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1)吉01民终202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21)吉01民终2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4077.00元已由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01民终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