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2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8日,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王忠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本院已保全的银行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并已缴纳执行费。本案强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吉019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