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1执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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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账户存款632,944.18元,扣除执行费8,643.00元后,已将剩余款项转付给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2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206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2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