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春谊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3民初1255号

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安宏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宣,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春谊宾馆,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梁晓菲,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业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春谊宾馆(以下简称春谊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业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宣、春谊宾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业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万元)及至还款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7月10日签订协议,被告将其宾馆的维修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期107天;质保期1年,原告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完成了施工,被告直到2016年6月才对该工程做出最终结算,结算金额:1250万元(实际金额1335.96万元),截止2020年3月原告已将全部工程款1250万元发票全部开具并交于被告,但被告只向原告付款1230万元,尚余20万元工程款未予支付。多年来原告多次派人或书面通知被告付款,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基于此,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

春谊宾馆辩称,1、被告已经支付完全部应支付的工程款。2、被告多支付的部分已向贵院提出反诉。

春谊宾馆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被反诉人立即返还工程款725000元;2.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7月10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合同,反诉人委托被反诉人对宾馆改造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经双方协商部分材料由反诉人提供。2014年8月25日,该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反诉人对上述反诉人提供的材料款数额725000元进行了盖章、签字确认,并承诺该款项应返还给反诉人,现反诉人诉至你院请求依法保护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正业通公司针对反诉辩称,首先春谊宾馆的反诉无任何事实与理由依据,属于在原告诉讼过程中的无理狡辩。从2011年8月26日起到2017年的3月21日反诉原告已向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1230万元,该金额是按照双方在2016年的经财政审计的决算报告为依据予以支付的,基于该报告当中对于反诉人所涉的垫付材料款部分已有明确的记载。同时双方已签订确认了最后工程款的值,该值当中明确记载所涉的数额,因此本案的反诉原告属于无理赘诉,如果不是基于原告在2020年3月向其发出要求给付欠款20万元的一个催收函,且反诉被告发出催收函的时间距离反诉原告最后一次向反诉被告付款的时间仅有两天,当时反诉被告为了接续诉讼时效,才向反诉原告发送通知,而反诉原告确认了反诉被告所要求给付的事实。同时在此之前反诉原告从未就所谓的垫付款的事实向反诉被告主张过任何权利。如果反诉被告真的欠反诉原告的钱的话,那么反诉原告决不会以超额支付60万元,故反诉原告所反诉只是一个无理的抗辩,目的是拒绝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反诉原告的反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7月5日,正业通公司与春谊宾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春谊宾馆贵宾楼四至九层装饰装修、给排水、采暖、电气及应急照明工程,具体依据为招标时提供的。合同第五条,合同价款12500000元。但甲方供材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以扣除后的金额作为最后的合同价款。二、2016年,春谊宾馆与正业通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同意春谊宾馆装饰改造工程(装饰二标段)项目以预算加签证的形式进行审计。三、2016年,春谊宾馆(协议甲方)与正业通公司(协议乙方)签订《春谊宾馆装饰改造工程(装饰二标段)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鉴于甲方和乙方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的《春谊宾馆装饰改造工程(装饰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尽事宜特定立如下补充协议,原协议的合同金额为12500000元,就此条款甲乙双方约定:最终审定的决算值大于原协议的合同金额,双方承诺以原协议的合同金额为准,作为最终决算值;最终审定的决算值小于原协议的合同金额,双方承诺以最终审定的决算值为准。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协议中明确所做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2016年经审定装饰工程(二标段)[正业通公司]审定值13359621元(其中土建装饰工程审定值9352760元,水暖工程审定值1058006元、电气工程审定值1610170元、甲供材料审定值1338685元)。五、春谊宾馆已支付给正业通公司工程款12300000元。六、春谊宾馆提供的材料价值1577000元,扣除春谊宾馆指定材料超预算额度,项目变更增项工程款、替春谊宾馆垫付弱电招标费后,春谊宾馆提供材料款余额725000元可冲减工程价款。

本院认为,2016年正业通公司与春谊宾馆签订的两份协议,系对2011年7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的变更。按照预算加签证审定工程价款为13359621元,大于原合同约定价款12500000元。按2016年双方变更后的约定以原协议的合同金额为准,故工程价款按12500000元计算。按合同约定甲方供材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故最后工程价款应为11775000元(12500000元-725000元),现春谊宾馆已支付工程款12300000元,超出应付工程款525000元,春谊宾馆要求返还工程款725000元,高于其超付工程款数额,应以超出应付工程款数额,予以保护。正业通公司主张春谊宾馆提供材料余额725000元,在审定工程价款中扣除后,春谊宾馆再按12500000元支付工程款,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故其要求春谊宾馆支付工程款20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吉林省春谊宾馆工程款525000元;

二、驳回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吉林省春谊宾馆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525元,由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25元,吉林省春谊宾馆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斌

人民陪审员  张志荣

人民陪审员  杨义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