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闽南石材城港龙南安石材经销部与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民监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沈阳市闽南石材城港龙南安石材经销部,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经营者:欧阳福水,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亚泰大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安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沈阳市闽南石材城港龙南安石材经销部(闽南石材经销部)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业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吉010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李壮担任审判长,张蕾主审,法官李牧哲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闽南石材经销部(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该案在审理过程送达程序违法,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2.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销售给被申请人的石材存在质量问题是错误,没有依据。
正业通公司(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我公司与闽南石材经销部的合同上有专门的约定,符合一级板的要求,且我公司、闽南石材经销部及案外人中建公司三方共同指定样品并进行封存。将原石加工成毛板是由闽南石材经销部进行的,且毛板上面有一层水性防护剂,包装前一般是十片一组装车,无法进行细致的验收,只进行表面的验收,我们是按照成品的数量乘以合同的单价进行结算。闽南石材经销部提供的石材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工程部分重做,应闽南石材经销部承担损失。
本院认为,一、关于申请人提出送达程序违法问题。原审在向被告送达时向被告闽南石材经销部经营场所两次邮寄开庭传票及诉状等材料,均退回。此后,送达人员到沈阳市闽南石材城石材管理中心调查被告是否营业,经沈阳闽南石材城物业部答复,已经有一段时间不营业了,上述情况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存于原审卷宗。核实后,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公告期满后,缺席开庭并作出判决。上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关于申请人提出原审认定闽南石材经销部销售给正业通公司的石材存在质量问题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再审审查期间,闽南石材经销部未提供新证据证明主张,且经审查,正业通公司与闽南石材经销部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板面要求以双方封样为准,且同时约定每个区域基本一致,板面无扫花、无色线、无裂纹、无黑疤,无阴阳色。”本院组织召开听证会时,闽南石材经销部亦认可样板是双方共同选定并封存,在实际铺装过程中,石材出现的质量问题为地面图案、花纹不顺,有连片区域存在扫花、色线、黑疤、阴阳色等情形,与封存样板差距较大,且板面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故闽南石材经销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原审认定其销售给正业通公司的石材存在质量问题认定事实正确。关于闽南石材经销部提出石材已经全部交付完成并结算一节,并不能免除一方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石材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综上,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市闽南石材城港龙南安石材经销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壮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牧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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