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恢22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亚泰大街。
法定代表人:安宏伟;被执行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人民大街70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宽平大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磊。
关于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殊程序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朝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吉林省交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吉林省交通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所购买的位于长春市人民大街7034号南波大厦A座公建三楼×室的房屋开具发票并办理产权证书。二、被告吉林省交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吉林省交通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按原告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1,246,476.15元给付原告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从2006年1月1日起至为原告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产权证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4,710.00元及保全费1,300.00元由被告吉林省交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吉林省交通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中城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569476.08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朝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同玉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闫 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