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民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432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8月18日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婧
审 判 员  薛 淼
审 判 员  刘 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书 记 员  赵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