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民初1908号
原告:长春市德保家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号北奇星河湾。
法定代表人:曲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综合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亚泰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长春市德保家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德保家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德保家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7元,由长春市德保家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