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2195号
原告:长春市德保家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太大街14号北奇星河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6月29日,该单位综合部部长,住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开工***575组。
被告: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安宏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德保家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德保家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正业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爽
代理审判员曲刚
人民陪审员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