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贵州黔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13执5165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乡政府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36625054W。
被执行人:贵州黔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一期(E时代)第8-12#及3#地下车库栋(9)1单元8层1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黔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3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7365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894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等。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州黔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贵州黔建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2月23日,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拟终本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截止至2022年2月23日,本案未实现债权743394元及相应利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斌
审判员蒋琴
审判员石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