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贵州勇拓黔钢铁有限公司、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3民初210号
原告:贵州勇拓黔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7号楼一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P12791。
法定代表人:邓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乡政府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3662505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生,住贵州省修文县。
原告贵州勇拓黔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勇拓黔钢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勇拓黔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贵州勇拓黔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冷蕊杉
书记员肖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