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3民初210号
原告:贵州勇拓黔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7号楼一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P12791。
法定代表人:邓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乡政府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3662505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生,住贵州省修文县。
原告贵州勇拓黔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勇拓黔钢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勇拓黔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贵州勇拓黔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冷蕊杉
书记员肖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