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贵阳恒大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13民初8904号
原告: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乡政府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36625054W。
法定代表人:李明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事忠,男,1957年12月1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1977年11月3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恒大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107号综合楼负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H4JYW59。
法定代表人:杨小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泽斌,男,苗族,1994年11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男,汉族,1988年12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称艳山红建安公司)与被告贵阳恒大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恒大云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艳山红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事忠、周兵,被告恒大云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贵阳恒大悦府项目首期红线外宋家冲河道永久改造工程》(合同编号:恒黔贵工合字21【0.35-23】004及004-1)工程进度款2054543.98元;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21年1月25日签订贵阳恒大悦府项目首期红线外宋家冲河道永久改造工程的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量并按照被告管理流程要求提交了进度款拨付申请事项,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并确认,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工程进度款2054543.98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以上款项的拨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现特向贵院提出以上请求,望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艳山红建安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贵阳恒大悦府项目首期红线外宋家冲河道永久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证明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进度款申请表3张,证明原告完成工程施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同意支付进度款。
被告贵阳恒大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请、事实和理由都无异议。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艳山红建安公司所称述的事实及其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贵阳恒大悦府项目首期红线外宋家冲河道永久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合同履行义务。现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尚欠工程进度款2054543.98元未支付,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2054543.98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阳恒大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054543.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阳恒大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章振玺
书 记 员  冉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