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白云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贵阳某某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财保26号
申请人:贵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乡政府六楼。
法定代表人:李明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林,贵州出彩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除包括一般代理权限外,还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参与执行调解、领取执行款项,其他:代为签署涉案诉讼文书包括民事起诉状签名、民事上诉状签名、申请书签名等。
委托代理人:秦浩栋,贵州出彩衡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宁必军。
申请人贵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71281.19元的财产。申请人贵阳***山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2月21日,株洲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71281.1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麦丽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谢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