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6662号
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R-016丽阳天下B2幢负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08407026。
法定代表人冉碧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斌,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2157831619。
法定代表人刘江平,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苗族,1976年7月1日生,住贵州省晴隆县。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现本案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并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告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侯林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