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

贵阳某某强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4337号之一
申请人:贵阳***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R08A28。
经营者:徐桂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林、刘焕令(实习),贵州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2157831619。
法定代表人:刘江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黔0115民初4337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1428.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贵阳***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5月19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荣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莫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