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清镇市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民终6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镇市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
负责人:彭松。
上诉人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立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镇市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7)黔0181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7)黔0181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78元,退还上诉人贵州省清镇市新立建筑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田勇
审判员余鑫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