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振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振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宝志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27民终39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振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蓝天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振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272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的案由是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是否应由上诉人给付。***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主张剩余工程款,一审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并无不当。***从***处取得了案涉工程,***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已经完成施工。振阳公司不认可***是其公司职员,虽对***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和《付款委托书》,但对***与***确认的工程量结算单持有异议,振阳公司除认可替瑞得公司代付50万元外,是否欠付***其他工程款。案涉的巷道工程由瑞得公司中标,其与振阳公司的关系以及瑞得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是否均由振阳公司代付,一审中瑞得公司未参加诉讼,对以上事实无法查清,一审遗漏诉讼当事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272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漠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00元,退回哈尔滨振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莹
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