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振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哈尔滨振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2723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漠河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振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712061215D,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蓝天街9号。
被执行人:哈尔滨振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木兰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7MA19H182XB,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民主街一委一组。
被执行人:哈尔滨振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4799288710U,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东直路173号。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振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振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木兰分公司、哈尔滨振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北极镇政府有工程款未处理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国伟
审判员  刘景坤
审判员  刘长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