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腾达制动器有限公司、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腾达制动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776342825U,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湖。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21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贤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朋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