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海阳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7民初216号
原告: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振湖,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吉文,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辛熙秀,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雷,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成学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修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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