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腾达制动器有限公司、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腾达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龙山街道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孟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的:海阳市海阳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湖,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阳市腾达制动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7日,2月18日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经申请人同意暂不需要扣划,分别于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并传唤至本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海阳市腾达制动器有限公司表示暂无线索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海阳市腾达制动器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石刚
审判员  张瑞环
审判员  宁世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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