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腾达制动器有限公司、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执恢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腾达制动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海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振湖。
本院于2021年05月27日以(2021)鲁0687执321号执行裁定对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恢复执行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60219092000442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72.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石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