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7民初1257号
原告:海阳市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樱坤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孙阿立,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5月9日出生,住址海阳市。
被告:***,女,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湖,该公司经理。
原告海阳市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庆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海阳市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海阳市利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0元,减半收取计3670元,保全费2670元,由原告海阳市利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洪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媛